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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绿化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会资助的各种绿化、生态环保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会设立项目数据档案,征集符合国家重点林业和生态建设工程的重点项目以及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项目予以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五条  向本会无偿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者,捐赠款使用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予以单独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向本会提出要求;

    二、捐赠者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会向捐赠者提供项目建议供选择,无捐赠意向的由本会统一安排绿化项目;

    三、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由本会法代表(或委托人员)同捐赠者、受赠者代表共同签约捐赠立项协议书,或由本会代表捐赠人与受赠者代表签约立项协议书。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凡累计5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益项目,受赠方要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或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定专人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组织项目自查,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日常管理。

 第八条  本会负责项目管理的人员,要按协议准确掌握本会立项的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协调,按年度或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组织专门人员检查验收时,根据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优秀项目,经本会法人代表同意,对项目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经费由该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对不合格的项目,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未尽事宜及时研究办理。